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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投票
是種民意的直接表現
你的一票就是代表你
而非像是代議政治裡的代表執行

為了2004年
台灣第一次的公民投票有法律依歸
公民投票法於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公佈
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
(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

不過這幾天才透過PTT知道法規的內容
因為選舉都在打投票內容
對於法規內容似乎沒被提起過?

公民投票法
內容中的 第四章 公民投票結果 第30條
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,投票人數達全國、直轄市、縣 (市) 投票權人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,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,即為通過。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,均為否決

為何投票人數未滿二分之一 就會被當作否決?
沒去投票的人一定是否決該公投案嗎???
既然只有不到一半的人去表達自己的意見,
這個投票結果應該就被視為沒有足夠的民意吧。

就我而言,覺得這個法規根本是有問題的。

所以我如果不想投票的議題過關,
只要叫大家不要領票就好了?
領了票還要怕你投錯,
所以乾脆不要領票,直接被當作否決票比較保險?

基於這樣的法規基礎,
難怪有PTT網友開玩笑說
直接舉辦一個「台灣要不要被中國統一」的公民投票好了!!
雖然直覺投票率會超過1/2外加90%以上的反對票,
不過.....可以乾脆大家都別領票不是更快?


撇開法規,
我知道我會去投公投票,
雖然知道縱使公投通過了,
台灣還是會被中國持續打壓,
但這是一個民意的表現,
不論現實的殘酷,
要讓世界知道「台灣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,
加入聯合國、能正當的參與國際組織,
而台灣的大部分民意表現就是這樣的認為的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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